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长治市城区投资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有投资促进职能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机构投资人、咨询服务机构、投资管理研究机构和具备条件、资质的专家、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区性的民间经贸投资促进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城区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业,为促进外商来我区投资,我区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长治市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长治市城区招商局和长治市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长治市城区招商局(长治市太行东街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我区产业政策和投资环境;
(二)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投资促进意见、建议;
(三)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平台;
(四)积极参与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开展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与各地区投资机构交流合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提出改革建议;
(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七)组织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促进长治市城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八)编辑,出版与经贸投资问题相关的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九)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有志为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人士.凡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凡与经济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街道党工委,具备本条第(一)、(二)款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协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退会,会员如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使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体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会员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则上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团体会员每年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得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